(2016)浙0102执2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03室,组织机构代码:311263326。法定代表人徐皓。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28号名人大厦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753481-6。法定代表人项军。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288号(钱塘国脉大酒店内2-3楼)��组织机构代码:69824437-2。法定代表人吴慧峰。被执行人项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29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欢畅互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人民币305293元。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执行中,本院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做出了限制其变更及注销手续,对于对执行人项军拥有的上述公司9.6%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认为股权难以变现,暂不要求法院处置。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项军限制高消费,并将项军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对项军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查报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古塘店、慈溪普乐娱乐会所(普通合伙)、项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欢畅���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2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