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芳与李金炎、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李金炎,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342号原告:谢芳,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金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68号1梯901-07。法定代表人:李金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与被告李金炎、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金炎、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谢芳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的判决将来得到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金炎、厦门盛建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谢芳提供的担保财产赣F×××××别克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