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菁与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菁,邵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3056号原告:王菁,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告:邵君,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原告王菁诉被告邵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王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菁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梦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