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成刚、方强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成刚,方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42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成刚,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强,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于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巢湖市,住巢湖市。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成刚、方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皖018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金成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方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金成刚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方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金成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成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金成刚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成刚撤回上诉。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曦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