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亮、任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异43号异议人:赵亮,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赵亚秀,女,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执行人:任慧,男,1986年4月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任慧与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亮对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中路雅竹小区5-4-501室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亮称,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物(宣化区胜利路雅竹小区5-4-501室)是赵亮夫妻及子女一家四口人的唯一居住和抚养子女的房屋,不应进行查封、拍卖。异议人赵亮认为:第一,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雅竹小区5-4-501室是赵亮夫妻及子女一家四口的唯一住房,也是抚养子女的生活必需。第二,司法新规定按城镇居民保障住房面积(三人50平方米)合人均17平方米计算,赵亮一家四人68平方米×150%=102平方米。宣化区胜利中路雅竹小区5-4-501室是90多平方米,没有超出保障住房面积的标准。第三,宣化区胜利中路雅竹小区5-4-501室房屋已在宣化区工商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第四,赵亮另有其他财产可执行,赵亮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的两套底商下花园法院正在处理并在出售中,出售后的余款也是会积极偿还任慧的欠款的。综上,赵亮认为任慧没有通过法院执行赵亮唯一住房的理由。申请执行人任慧称,可以先拿出5到8年的租金,也可以从拍卖的价款中优先给赵亮5-8年租金。本院查明,任慧与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赵亮向任慧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20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赵亮负担。因赵亮没有履行(2016)冀0702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任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冀0702执65号查封公告,查封了赵亮名下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房屋。2017年6月28日,异议人赵亮以宣化区胜利路雅竹小区5-4-501室房屋是赵亮夫妻及子女一家四口人的唯一居住和抚养子女的房屋,不应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赵亮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赵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宣化支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6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异议人赵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查封、拍卖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虽然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房屋为赵亮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并且该房屋没有超过赵亮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但是,任慧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的标准从上述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到8年租金或者先拿出5到8年租金以维持异议人赵亮家庭生活的必需。所以,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执行上述房屋。因此,赵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查封、拍卖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室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亮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翟小雁审判员 张万明审判员 袁修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伟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