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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覃志勤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志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95号罪犯覃志勤,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融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5日作出(1997)柳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志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9日作出(1997)桂刑核字第4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0月7日交付执行。1999年11月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覃志勤曾于2007年5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6月、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罪犯覃志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覃志勤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志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2.6分。该犯因强奸系累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1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志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志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文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