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彭士春与彭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士春,彭天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士春,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天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彭士春因与被申请人彭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彭士春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士春与彭天华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土地中树木归彭天华所有,该协议在一审中经质证,彭士春没有异议。现其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士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