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述密与被执行人孟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述密,孟凡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宋述密,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孟凡锁(曾用名孟凡城、孟凡成),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述密与被执行人孟凡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孟凡锁应支付宋述密欠款65800元,案件受理费144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宋述密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