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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江雷与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江雷,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24行初37号原告:秦江雷,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志体、张莉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组织机构代码证:00583700-2。法定代表人陈桢,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江雷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2017年7月17日原告秦江雷自愿申请撤回对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江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江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江雷负担。审 判 长  李亚军审 判 员  路 敏人民陪审员  王自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