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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蔡雅秋、蔡礼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雅秋,蔡礼平,王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蔡雅秋,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蔡礼平,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云生,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再审申请人蔡雅秋、蔡礼平因与被申请人王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椒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蔡雅秋与王云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蔡雅秋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蔡雅秋、蔡礼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琦代理审判员  郑志成代理审判员  蒋知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