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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异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俊德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德,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异16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德,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贺婧,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155号迤西1幢-222。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打磨厂街155号迤西1幢-102。法定代表人:卢博。委托代理人:谭正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秦靖,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正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本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43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俊德与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德向本院提出追加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靖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俊德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靖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张俊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俊德撤回追加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秦靖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亮洁审 判 员  苏君彦代理审判员  朱卉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