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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屠炬彬与吕优良、储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炬彬,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可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3394号原告:申屠炬彬,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华、费腾,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优良,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储明珠,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徐军平,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申屠炬彬与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亚琴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申屠炬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申屠炬彬起诉称:2016年5月23日,被告吕优良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储明珠、徐军平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吕优良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吕优良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元;3、被告储明珠、徐军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申屠炬彬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吕优良向原告申屠炬彬借款9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并由被告储明珠、徐军平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2、委托合同书、代理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已支出律师代理费45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优良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至2017年5月22日止,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储明珠、徐军平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未履行相应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申屠炬彬与被告吕优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吕优良应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合法利息,被告储明珠、徐军平自愿为被告吕优良的借款提供担保,故应当对本案所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对原告申屠炬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优良应返还原告申屠炬彬借款90000元,支付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吕优良支付原告申屠炬彬律师代理费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储明珠、徐军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徐军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优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1.5元,由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负担。原告申屠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吕优良、储明珠、徐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亚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宣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