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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68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某,1955年2月3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鄂06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判决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徐某离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襄城区建锦路(原市酒精厂)87.51平方米住房一套,原告李某、被告徐某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出该房屋,李某在搬出其自用物品时,徐某须给予必要的配合,上述房屋由徐某居住使用。”其中对财产分割的判项,仅为确认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应有的份额,现李某申请对该房屋予以评估,拍卖后分割卖房款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