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镇华邦电器配件厂,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周旦。被执行人:慈溪市周巷镇华邦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法定代表人:劳丽萍。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7048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金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镇华邦电器配件厂、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7398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460.97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