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方政与刘国平、刘萌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政,刘国平,刘萌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094号原告陈方政,男,199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月峰,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平,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刘萌萌,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大道和西安路交叉口河工科技园2号楼7层。负责人:宋明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云,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陈方政的委托代理人王月峰、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平、刘萌萌未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5年7月13日18时许,刘国平驾驶冀J×××××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七路牛村红绿灯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与陈方政驾驶无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陈方政及摩托车乘车人李卫兵、金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任丘市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刘国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方政负事故次要责任,摩托车乘车人李卫兵、金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治疗,后原告在任丘法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9天,诊断为:一、左桡骨远端骨折伴骨骺分离外固定术后。二、周身多处皮肤擦伤。三、头外伤反应。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8140.8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900元。经任丘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方政之损伤属于十级伤残。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休息期限60日。原告的营养费按照每天30元计算60日,营养费为1800元。原告由父亲陈铁柱护理,护理期限60日,陈铁柱在任丘市磊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日平均工资114.8元,护理费为6889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3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陈方政的停发工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工资表没有负责人和领款人签字,不能证实原告的误工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每位伤者的损失各占三分之一,其余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合计15840.8元(医疗费8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营养费18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三分之一3333.33元范围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超过3333.33元的部分12507.47元按照70%的比例赔偿即8755.23元,原告的伤残费用合计36007元(护理费6889元、残疾赔偿金23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80元),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110000元的三分之一即36666.67元的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共计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8095.56元(3333.33元+8755.23元+36007元)。另查明,刘国平驾驶冀J×××××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是刘萌萌,该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判决结果: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8095.56元。二、被告刘国平、刘萌萌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陈方政承担56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伟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