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姚井春与杨通银、邓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井春,杨通银,邓明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民初563号原告:姚井春,女,1978年12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星,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通银,女,1974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告:邓明发,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井春诉与被告杨通银、邓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井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姚井春负担。审判员 王尧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