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小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4刑初3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田,男,1985年1月3日出生于宁夏泾源县,回族,高中文化,泾源县新民乡政府雇佣司机,住泾源县。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泾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泾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查阅卷宗及征求被告人李小田的意见,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世琴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小田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民乡人民政府所有的车辆×××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G344县(银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25KM+350M(泾源县泾河源镇余家村路段)处,与道路东侧路边的被害人马老虎(男,1936年12月1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老虎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小田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后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马老虎送往泾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马老虎于当日21时许因救治无效死亡。根据泾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泾公交认字【2017】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田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马老虎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小田具有自首情节,其所在的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小田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小田所在的单位与被害人马老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被告人李小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驾驶证信息、×××号车行驶证信息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事故照片、尸检报告、肇事车辆肇事时车速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小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田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小田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田所在的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小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小田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小田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田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世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