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南江竹器店申请执行马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南江竹器店,马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11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南江竹器店。负责人:朱继安,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耀强,又名马强,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南江竹器店与马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耀强应当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南江竹器店支付货款32000元及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马耀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冻结了马耀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马耀强名下车牌号为陕A1NX**(车辆品牌:五菱牌)的车辆户籍手续,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曹正龙执行员白凌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