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海燕、张荣健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张荣健,杨玉英,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42号申请人:张海燕,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张荣健,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被申请人:杨玉英,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健职务:经理张海燕诉张荣健、杨玉英、临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在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40万元。申请人张海燕以位于临邑县东岳路南段西侧洛北春嘉园×幢×单元×层西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邑蓝天星家电在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计4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张海燕位于临邑县东岳路南段西侧洛北春嘉园×幢×单元×层西户(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