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吉林省宏阁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吉林省宏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16号原告:王淑云,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吉林省宏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华泰世纪新城三期乐嘉茗园第45栋107号房。法定代表人:丁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云诉被告吉林省宏阁商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