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照平与吕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照平,吕香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1634号原告李照平。被告吕香富。原告李照平诉被告吕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照平、被告吕香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吕香富归还2000年所欠现金柒仟捌佰贰拾肆元整(¥7824.00),并要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吕香富于2000年在我位于获嘉县南干道政府广场对过的水暖建材门市部取走水暖管件等材料共计柒仟捌佰贰拾肆元整(¥7824.00)。但是自2000年至今,经我多次催要,吕香富至今仍不归还。被告辩称:钱属实,但是陆陆续续都还清了,如果我欠原告的钱,原告十来多年都没找我要过钱,最后一次还钱是十二、三年前了。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照平经营一家水暖建材门市部,被告吕香富从事水电安装行业,被告经常在原告店铺购买材料。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店铺购买材料,但未支付现金,仅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六份,均有吕香富的签字确认,且吕香富本人予以认可。经合计,该六份欠条价款共计7822.5元。本院认为,欠款应当清偿。被告吕香富购买原告的水暖材料,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欠款,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称已经陆续将上述欠款清偿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7824元,经本院核算,欠款共计7822.5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欠款为782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香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照平欠款782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