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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与朱纪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朱纪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朱纪芳,女,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申请执行人:朱纪芝,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申请执行人:朱纪娥,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朱纪根,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申请执行朱纪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7)陕0902执35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纪根在五里镇安康机场迁建工程征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补偿款41722.94元予以扣划。后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陕0902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朱纪芳、朱纪芝、朱纪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纪根在五里镇安康机场迁建工程征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补偿款41722.94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审 判 员  周 杰代理审判员  张佳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雨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