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元达与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达,晏铭阳,高静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达。被执行人晏铭阳。被执行人高静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元达与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625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赔还申请执行人李元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元达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对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元达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晏铭阳、高静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元达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625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