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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中林与周清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林,周清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993号 原告陈中林,曾用名金中林,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周清晖,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陈中林诉被告周清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中林诉请:1、请求被告周清晖返还原告陈中林欠款4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周清晖承担。 被告周清晖答辩要点:1、原告诉请的4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借贷关系不成立。2、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借条、户口本、短信及微信催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4月1日,被告周清晖向原告陈中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金中林借到现金人民币40万元整(肆拾万元整),利息按0.018元算。既每年的6月份30号付一次利息,12月30号付一次利息。借款人:周清晖。日期2014.4.1号”。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4月22日被告周清晖通过向原告哥哥银行转账先后还款6150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其妻子银行转账还款,具体还款金额原告请求以被告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清偿欠款。被告辩称仅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而借款未实际发生,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载明“今向金中林借到……”是完成式,本语义说明被告已将钱借到手,原告已不需要另行举证证明实际付款事由,另外有催款短信及微信催款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因被告未举证证明还款金额,该笔借款的还款金额以原告自认的还款金额61500元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周清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林偿还欠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1.6%计算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含被告周清晖已支付的利息6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周清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蒋倩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