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胜安、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安,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胜安,男,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安与被执行人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胜安与被执行人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力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