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斌与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213号原告:何斌,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玉,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查纯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斌与被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何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原告处分该行为不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原告何斌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儒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