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戢运娥与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运娥,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479号原告:戢运娥,女,汉族,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春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戢运娥诉被告武汉佳洁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晓凌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