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07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秀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谢继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谢继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07民初907号原告:陈秀銮,女,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涛、张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红领巾路55号。主要负责人:苏大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琼,该公司员工。被告:谢继章,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汕头市南澳县,原告陈秀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谢继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一涛、张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琼、被告谢继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秀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5,065.9元;2.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5,000元;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谢继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9日,原告在汕头市××村路口被被告谢继章驾驶的粤D×××××号小客车碰撞,致右肱骨中下段骨折、左侧第4右侧第6肋骨骨折、脑震荡及牙齿损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继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住院治疗住院共84天,其中大部分医疗费已由原告谢继章给付)。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是粤D×××××号小客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和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车辆投保情况,但认为:1.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2.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数额缺乏根据: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未实际发生,且原告出院时已治疗终结,客观上不存在继续产生后续治疗费的事实,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需剔除非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用药费用,剔除部分应由事故直接侵权人承担;误工费,因原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龙湖医院的入院记录已注明原告无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原告住院期间的探视笔录也表明原告为无业人士,司法鉴定意见书虽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进行了鉴定,并不代表原告存在误工的事实,而原告提供的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中合头村村委会证明无相关证明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不合法,其合法性与真实性都无法认可;营养费1,2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护理费标准过高,原告应提供有关护理发票,否则应按一般护理费标准予以计算,即每天按1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鉴定费是原告为了支持其部分主张而申请的,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谢继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本次交通事故事实和有关责任认定以及车辆投保情况,但认为被告谢继章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人险,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赔偿;被告谢继章已垫付医疗费30,027.08元、护工费19,090元,合共49,117.08元,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直接付还被告谢继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伤情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8,300元;康复费3,500元;护理期90天,建议其护理期前期6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余3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营养期评定为60天,建议营养费1,200元;伤后1年以上确诊骨不愈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时可补充鉴定。事故后,原告在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龙湖医院治疗,共住院84天,花费医疗费32,658.18元,其中被告谢继章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共计30,027.08元(包括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支付被告谢继章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被告谢继章辩称为原告住院期间83天每天雇护工1人共支付护工费19,090元,因被告谢继章没有提供正式票据,鉴于原告自认在住院期间80天被告谢继章为其雇护工1人并支付相关护理费,故本院确认被告谢继章垫付原告的护理期为80天每天雇护工1人。另查明,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赔偿:1.医疗费,根据医院收款凭证及相应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的医疗费共为32,658.18元;2.后续治疗费,根据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8,3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受伤后共住院8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400元;4.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营养费为1,200元;5.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护理期为90天,护理期前期6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余3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按照每人每天150元标准计算,扣除被告谢继章垫付原告的护理期为80天每天雇护工1人,原告的护理费为(60×2+30-80)×150=10,500元;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原告的定残日为2017年4月24日,故原告的误工期为175天;原告为务农人员,不受退休年龄限制,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农业28,812元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8,812÷365×175=13,813.97元;7.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1处,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3,360.4元/年,原告残疾赔偿金确定为26,720.8元(13,360.4元/年×20年×10%);8.康复费,根据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的康复费为3,5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过错程度,结合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为5,000元。综合上述各项,原告的各种损失合计110,092.95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应承担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以及交强险中伤残赔偿限额项下59,534.77元(残疾赔偿金26,720.8元+康复费3,500元+护理费10,500元+误工费13,813.9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9,534.77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按被告谢继章所应负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计110,092.95-69,534.77=40,558.18元。由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谢继章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共计30,027.08元(其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支付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80,065.87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辩称应剔除非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用药费用、不承担后续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诉讼费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谢继章之间的纠纷,被告谢继章主张其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应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直接付还,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可由被告谢继章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汕头公司另行主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陈秀銮人身伤害损失80,065.8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秀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元、鉴定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銮负担69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3,6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凯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佩闲附件: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