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与王伟光、马灵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王伟光,马灵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负责人:易艳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伟光,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灵燕,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宁018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伟光、马灵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09195.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