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丽美与XX英、江科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英,廖丽美,江科珠,江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英(又名江英儿),女,1955年1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廖丽美,女,1972年2月生,汉族,住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原审被告:江科珠,男,1953年8月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原审被告:江彦,男,1975年6月生,汉族,住镇江市。321111197505115711。再审申请人XX英因与被申请人廖丽美、原审被告江科珠、原审被告江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徒区人民法院(2010)徒辛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英申请再审称,我与江科珠2009年11月26日离婚,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借据的实际出具时间是2010年2月13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廖丽美在江科珠未偿还前笔实际借款仅16万元的情况下,不可能于2009年11月23日再借款88000元,该债务明显不合法;原审法院未依法向我发出应诉通知或开庭通知,剥夺我抗辩权。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XX英邮寄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被其拒收,XX英称其抗辩权被剥夺无事实依据。江科珠认可其与廖丽美存在经济往来,而借款发生在其与XX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XX英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为江科珠个人债务且不合法、廖丽美知道江科珠与XX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一审判决确认该两笔借款为江科珠与XX英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XX英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书 文审 判 员 成 宝 春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嘉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