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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华与陈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华,陈淑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261号原告:孙德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陈淑聪,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原告孙德华与被告陈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孙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陈淑聪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6日被告陈淑聪因做服装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借现金5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每年都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不予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淑聪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属被告不明确,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德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秀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晓月书 记 员 李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