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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34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新社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保全。现原告以(2016)粤0307民初1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庄某某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