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强与陈社伟、林群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陈社伟,林群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李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陈社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林群恩,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陈社伟、林群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郑 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