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庚与彭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庚,彭贵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李庚,男,生于1969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坝水井花园。被执行人彭贵琼,女,生于1970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庚与被执行人彭贵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9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