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与唐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唐伟,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谢庆伟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276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江北路11号。经营者:卢贵全,男,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浩,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洋浩,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81号。法定代表人:何贻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庆伟,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以下简称小成汽修部)与唐伟、被告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以下简称众盛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经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申请于2017年6月7日通知谢庆伟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成汽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洋浩、被告众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登靖、被告谢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伟、众盛分公司、谢庆伟给付车辆维修费36345元;2.本案诉讼费由唐伟、众盛分公司、谢庆伟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众盛分公司所有的车辆在小成汽修部进行维修,尚欠材料款、工时费4045元。2015年12月28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众盛分公司派唐伟将车送往小成汽修部维修。经协商按照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收取维修费,即32300元。车辆修好后,唐伟承诺待保险公司赔款后立即支付维修费。2016年9月10日,唐伟出具欠条,确认车辆2015年12月28日车祸在小成汽修部所欠费用32300元在保险公司赔款后立即付清;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3日共欠修理费4045元,两项合计36345元。经了解,保险公司已于2016年1月18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了众盛分公司。但迄今为止,上述费用经小成汽修部催收未果。唐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众盛分公司辩称,众盛分公司将该车承包给谢庆伟经营,谢庆伟未经公司同意将车转包给唐伟。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车辆修理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众盛分公司自己的车辆都是按照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唐伟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将车交给小成汽修部维修,公司不知情,要求众盛分公司承担给付修理费责任不合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众盛分公司已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交给唐伟,按约定应由唐伟承担给付责任。故请求驳回小成汽修部要求众盛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谢庆伟辩称,谢庆伟于2014年3月将车辆转包给了唐伟,协议约定该车一切费用由唐伟自行承担。唐伟欠小成汽修部修理费一事,谢庆伟也是在要将车退还公司时才知道。为此,小成汽修部、唐伟、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在众盛分公司处经协商达成由唐伟负责给付修理费的协议。因此,该修理费不应由谢庆伟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出租车系众盛分公司所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2015年12月28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由唐伟送往小成汽修部进行维修。该车车损经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定损为32301元。保险理赔款已支付给众盛分公司。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对小成汽修部举示的唐伟于2016年9月10日出具的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欠条中载明的两笔修理费,其中2015年12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维修费,因有保险公司定损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相互佐证,能够证明该笔维修费的真实性。对另一笔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的维修材料款、工时费,小成汽修部仅提供自己手写的无任何人签字的清单,不能认定其真实性。据此,本院对该欠条欲证明的第一笔维修费323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对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举示的《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出租车单车经营目标责任合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出租车辆托修协议》、谢庆伟和唐伟签订的《出租车经营管理协议》,小成汽修部认为以上证据均系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唐伟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小成汽修部不产生约束力和关联性,对此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众盛分公司提交的唐伟领取保险理赔款的收条,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出租车的维修费32300元由谁承担给付责任?小成汽修部主张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唐伟共同承担,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认为应由车辆的实际经营人唐伟承担维修费,对此本院认为,众盛分公司系案涉出租车所有权人,在车辆运营、修理、维护等活动中,对第三人来说,均具有众盛分公司行为的外观特征。唐伟、谢庆伟基于何种关系使用该车,其与众盛分公司之间的约定均系内部关系,众盛分公司无权以此对抗小成汽修部并作为拒付维修费的理由,且众盛分公司也就涉案车辆的维修费向保险公司理赔并收取了保险理赔款,据此,应认定为小成汽修部与众盛分公司建立的修理合同关系。另,众盛分公司和谢庆伟答辩称与小成汽修部、唐伟达成了由唐伟给付维修费的协议,但未提交相关依据。故案涉出租车的维修费32300元应由众盛分公司承担。小成汽修部要求谢庆伟和唐伟共同承担维修费的主张,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小成汽修部要求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的维修材料款、工时费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唐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修理款32300元。二、驳回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负担。此费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已缴纳,由雅安市众程运业发展有限公司众盛分公司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给付雅安市雨城区小成汽修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漆喜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