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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光春与杨宜俊、张中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宜俊,张中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何光春,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贞,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宜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申请人:张中翠,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何光春与被告杨宜俊、张中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7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杨宜俊、张中翠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档案保管号:29×××4)。何光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光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宜俊、张中翠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白衣上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的查封(档案保管号:29×××4)。二、解除对申请人何光春与担保人任光明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渠县丰乐乡丰乐村房屋(渠房权证渠县字第20××59-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