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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彭诗鑫与向文祥姜学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诗鑫,向文祥,姜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彭诗鑫,男,汉,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向文祥,男,汉,1972年10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姜学飞,男,汉,1973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彭诗鑫与向文祥、姜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0101民初07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诗鑫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宏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