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396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陶亚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陶亚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2民初3396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230号。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泰萍,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亚平。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陶亚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被告陶亚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沈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