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袁举平、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举平,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袁举平,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个体户,住兴国县。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袁举平与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32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兴康医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2执10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 樱审判员 许卫平审判员 范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