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玉添与黄金财、黄锦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添,黄金财,黄锦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添,男,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金财,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锦添,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添与被执行人黄金财、黄锦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1)新法交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金财、黄锦添应向申请执行人吴玉添赔偿23037.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恢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兆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