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遵义市德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德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09号原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石景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合武,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德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红光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华,公司经理。原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德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3民初125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案情复杂,于2017年6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43元,减半收取23,571元,由原告凤冈县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安宣强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贤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