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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冠垣广场1216室。法定代表人李崇堂,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张宣公路东侧兴亚写字楼5层。法定代表人李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宣化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张家口市高新区朝号楼阳西大街19号康丹商业广场小区7号楼一层底商西侧第一套(05室)、西侧第二套(04室)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同意接受财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康丹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19号康丹商业广场小区7号楼05室(一层底商西侧第一套)、04室(一层底商西侧第二套)作价19269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张家口市高新区朝号楼阳西大街19号康丹商业广场小区7号楼一层底商西侧第一套(05室)、西侧第二套(04室)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廊坊鑫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