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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关丽霞、单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霞,关丽霞,单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鸡东县。被执行人:关丽霞,女,1971年3月9日生,满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单忠华,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王玉霞与关丽霞、单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关丽霞、单忠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关丽霞、单忠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关丽霞、单忠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已明确表示待刘仁惠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丽霞、单忠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