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健与封祥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健,封祥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18号原告:丁健,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封祥本,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写字楼四层1、2、3、4、7、8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健诉被告封祥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封祥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健撤回对被告封祥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丁健承担。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