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郭某等与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郭某,王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886号原告:孙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郭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孙某、郭某与被告王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及违约金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被告通过电话向原告咨询长城花园的房屋事宜,并约定了看房时间,当天下午5点10分,原告带领被告查看了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带看确认书,并商谈了房屋价格、贷款资格、贷款资料、首付、月供等事宜,被告确定与家人协商后,于第二天缴纳定金,直到晚上9时30分还与原告用微信联系此房的买卖事宜,但2017年6月27日,被告却绕开汇聚亿房产与房主私自成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认与被告发生居间业务的是其所在的工作单位黄岛区汇聚亿房产经纪服务部,据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