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代祥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9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代祥,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代祥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志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代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代祥与廖某某(已判决)共谋诈骗后,在XX火车站乘坐开往重庆北的K1062次列车,采取由陈代祥冒充被害人肖某某老乡并谎称自己为当地派出所所长的方式与肖某某搭讪,在骗得肖某某信任后,邀约肖某某搭顺风车回家。列车到达重庆火车北站后,由廖某某提前出站并在出站口冒充陈代祥司机等候陈代祥和肖某某,后二人以虚构买电脑需要向肖某某借钱为由,骗取肖某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及密码后借机逃离,后廖某某在火车北站XX大酒店旁民生银行取款机上分十次取款共计2万元,在江北区XX电脑城使用该卡刷卡消费0.2599万元购买手机一部。2013年9月4日,被告人陈代祥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XX火车站乘坐前往重庆北的K1062次列车,采取由陈代祥冒充被害人梁某某老乡并谎称自己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方式与梁某某搭讪,在骗得梁某某信任后,陈代祥邀约梁某某搭顺风车回家,并在得知梁某某行李内有现金后告知刘某某。列车到站后,陈代祥将梁某某带至江北区红旗河沟转盘附近,由刘某某冒充陈代祥的司机,陈代祥以帮忙搬货为由让梁某某将其行李交由刘某某看管,刘某某趁陈代祥将梁某某带离之机将梁某某的行李带离现场,陈代祥借机支开梁某某后逃离。被告人陈代祥与刘某某共同将梁某某行李内的现金1.15万元分赃。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陈代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2013年3月18日,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13)资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代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该案中,陈代祥于2012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8日被释放,共羁押8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代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银行交易、提现记录、购物小票;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代祥、同案已决犯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代祥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代祥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代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陈代祥诈骗所得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代祥宣告缓刑的判决部分。二、被告人陈代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先行羁押87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陈代祥向被害人肖某某退赔2.2599万元,向被害人梁某某退赔1.1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中政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柘雅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