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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骆东东、骆丽丽等与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0号申请人:骆东东,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骆丽丽,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韩胜勇,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与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