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德勇、连江县物价局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勇,连江县物价局,连江县交通运输局,福建省连江九龙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28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德勇,男,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连江县物价局,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政府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黄增修,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连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八一六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邱仁龙,局长。一审第三人福建省连江九龙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晓沃新区新锋路3号。法定代表人邱吉兴,经理。上诉人李德勇因诉被上诉人连江县物价局、连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批准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连江县物价局、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就调整连江县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有关事项向连江县人民政府请示,并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连价商[2015]01号《关于核定我县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以下简称2015-1号核定票价通知),该通知的相对人是连江县各客运运输企业,其中核定连江县农村道路客运车型运价为0.359元/人.公里(车型等级为中型中级),“城关→晓沃(经东岱)”客运线路新定票价:城关至浦口3元、东岱5元、湖裡6元、赤湾8元、晓沃9元。2016年6月22日,原告李德勇向被告连江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连江城关至晓沃农村客运班线票价及许可的相关信息,被告连江县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016年第1号),其中告知了原告2015-1号核定票价通知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原告因对2015-1号核定票价通知核定的城关至晓沃客运票价9元不服,于2016年9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原告系“城关→晓沃”客运线路的购票乘客,因认为九龙巴士公司客车多收费,向连江县物价局提出价格投诉,连江县物价局就投诉事项进行了反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第五条“农村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的规定,两被告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运输价格,有权作出本案被诉通知。本案被诉通知是针对连江县各客运运输企业作出并设定和影响其经营权利义务的政府定价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作为购票乘客,虽不是该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因客运运输企业执行被诉通知而实施的经营行为影响到其经济利益,原告与该行为间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城关→晓沃”客运线路计费里程的确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七条规定:“……(三)里程计算1、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的线路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间核定的里程计算。农村客运,按班车方式运行的,依照班车客运的方式计算里程;按公交或循环等方式运行的,按照一票制或者分段计票的方式计算。农村道路客运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按前方(站)点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按后方(站)点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客运,按班车方式运行的,其线路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间核定的里程计算,“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间核定的里程”应是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计算而得,而非客车未按固定线路行驶的实际载客里程。被告连江县交通运输局用小汽车里程表计数以审批的营运汽车站为起点,沿途停靠按规划建设的汽车停靠站,直至终点站,据此测量营运里程,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计价里程应按九龙巴士公司客车出发地连江闽运客车站至到达地晓沃镇环岛的实际行车线路确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次修正)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上述系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具备条件的规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应对修改后的路线相关情况进行核对并向社会公布,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本案中,两被告根据连江县城关至晓沃的测量里程24公里,在对连江县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客运票价9元,符合规定。综上,原告请求判决撤销2015-1号核定票价通知中关于“城关至晓沃”线路的客运票价定价9元及要求两被告重新对该线路的计价里程、票价等进行重新核定,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德勇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连江县闽运车站发车至晓沃镇终点站环岛只有20.7公里,被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晓沃镇环岛不是终点站,也无证据证明终点站位置,其认定晓沃镇环岛只是区间停靠站,缺乏依据。晓沃至道沃公路已经改造通车,但被上诉人却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以改造前的里程数核定运价,缺乏依据。综上,请求:1、确认两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1号核定票价通知的政府定价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予以撤销。2、判决两被上诉人应依法重新对连江县闽运客运站至晓沃镇环岛终点站的班车客运线路的里程和票价进行核定和公示。3、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连江县物价局、连江县交通运输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第三人福建省连江九龙巴士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撤销的连价商[2015]01号《关于核定我县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系被上诉人连江县物价局、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范围内的道路客运票价进行核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被上诉人作为连江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辖区农村道路客运确定政府定价标准,所作出的决定适用于全连江县客运经营者及消费者,且可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行初148号行政判决;二、驳回上诉人李德勇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郑 鋆审 判 员 曾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厚磊书 记 员 李金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