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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842号原告:张建新,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郁云,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张建新与被告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韩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