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建新与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郁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842号原告:张建新,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告:郁云,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原告张建新与被告郁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建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新负担。审判员 韩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