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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新年、董付恒等与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年,董付恒,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765号原告:宋新年,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原告:董付恒,男,汉族,住上蔡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刚,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所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新年、董付恒与被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宋新年、董付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新年、董付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宋新年、董付恒负担。审判员  任秋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